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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四师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绩效考核管理办法
2009-02-19 11:50  文章来源:农四师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,加强对农四师辖区内市场的运行监测、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、完善进出口企业信息和师内商情反馈,维护农四师及团场商务之窗,根据兵团商务局《关于做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工作的通知》(兵商务字〔2008〕100号)要求,特制定农四师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绩效考核管理办法。
  一、考核对象
  各团场商务主管部门、师重点监测企业。
  二、考核内容
  (一)各团场、企业有无固定负责数据采集直报、信息维护工作人员。
  (二)产业预警数据(每月18日前)、市场监测数据(师商务局专业报表每月5日前)、财务信息(每月3日前)、进出口企业重要商情(每月18日前)及兵团、师重大节假日调查数据是否在规定时间报送,团场商务之窗信息维护每月不少于8条,监测样本企业上报企业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。
  (三)企业上报数据是否准时、完整、准确。每半年分析总结的报送及收集本企业商情动态是否准时。
  三、考核标准
  考核实行百分制,总分100分。
  1.各团、企业有固定数据直报信息维护工作人员30分;
  2.按时上报月报、年报、维护商务之窗50分;
  3.上报数据及时准确、有分析总结、企业商情20分。
  四、考核程序
  师商务局负责对各团商务主管部门及企业进行考核,每半年考核一次,并于考核后10日内公布考核结果。
  五、考核表彰
考核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档次。考核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,70-90分为合格,70分以下为不合格。对考核优秀单位进行奖励,表彰奖励的费用从下拨的信息采集费中支出。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,信息采集费不予下拨。
  六、其他
 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。本办法由农四师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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